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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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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国务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芳表示,志愿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条例》要求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党秀云说。

根据《条例》,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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